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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来源:福鼎市个体医师协会    阅读:1845次[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任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所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主要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要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要力争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要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 所村卫生所。村卫生所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要合理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 名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1 名乡村医生执业。对目前无村卫生所或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各地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所,或者通过适当调整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建设并由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方可在村卫生所执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村卫生所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技术流程,健全乡村医生岗位职责,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进行监管。今年年底前全省要基本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目标。
 
    《实施意见》要求推进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要将村卫生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范围,对村卫生所的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绩效考核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在村卫生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所基本药物参加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2012 年3 月1 日起,村卫生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代购、储存、分发,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乡镇卫生院以采购价供应村卫生所,不得另外加价。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集中供应基本药物所产生的采购、保管及药品耗损等方面的费用,在乡镇卫生院“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工作中予以核定,由政府给予补偿。要完善村卫生所新农合补偿报销政策,将村卫生所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补偿比例适当高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村居民就近就医。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要健全多渠道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各地要将技术含量不高、事务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下移给村卫生所承担,同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设区市为单位,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要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并在此基础上给予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个人意愿,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补充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面向在岗乡村医生举办中专层次的医学学历教育和“中专升大专”临床医学成人学历教育,提升在岗乡村医生学历层次;面向社会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举办全日制中专层次的农村医学及本专科层次的临床医学学历教育,毕业后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省卫生厅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