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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个体医师协会章程(2012年版)

  来源:福鼎个体医协会    阅读:3599次[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福鼎市个体医师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市个体医护及医技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学术交流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个体医护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和承担所在区域的初级卫生保健,组织会员自我学习和教育,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医疗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卫生局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福鼎城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鼓励个体医护工作者热爱本行工作,积极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服务,全心全意为辖区居民健康服务。
(二)组织个体医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遵纪守法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个体医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协助市卫生部门做好本会个体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五)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从事诊所工作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证书的人员。
(二)已核准在其诊所工作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供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定期交纳会员费;
(五)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  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诊所业务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兼职会计和兼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办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开、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社团办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11016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0815日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修订并通过; 2012921日经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二次修订并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