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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次出台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解读

  来源:福鼎市个体医师协会    阅读:1753次[字体: ]

    近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对此作出部署。这是我省首次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专门出台文件,这对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放宽准入范围 鼓励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大型的或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允许境外资本举办 优先支持“台港澳”

  《意见》提出,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与我省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争取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允许台、港、澳资本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

优惠政策同等享受 有条件的纳入医保范围

  《意见》提出,要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意见》还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职称考评医师培训 享受与“公立”同等待遇

  《意见》提出,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积极争取我省纳入国家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省份,允许医师在卫生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多点执业活动。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申报及成果评价、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范围,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同等的补助政策。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意见》还提出,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数量、质量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部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摘自福建日报]
                                   福鼎市个体医协会
                                     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