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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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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鼎政综〔2010〕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预防和及时控制、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及时稳妥控制医患纠纷场面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1、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要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
     2、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报告;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3、针对纠纷的医疗行为应立即组织医学专家进行讨论和会诊,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4、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医调中心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5、患者或其近亲属对医疗结果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处置。
   (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要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制定处置方案,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三)医调会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积极主动地深入医疗机构介入纠纷调解。由调解中心负责通知患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龙安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司法所长以及所在村居(社区)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做好患者或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思想工作。
   (四)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医疗工作秩序;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二、积极组织医患纠纷双方调解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但医疗纠纷索赔金额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二)医调会受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要严格依照医调会工作职责和程序组织调解,医疗纠纷赔金额3万元以下的,保险机构给予理赔;医疗纠纷索赔金额3—10万元的,根据医调会所做的调解书,保险机构给予理赔;医疗纠纷赔偿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三)调解不成的,医调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引导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化解长效机制
   (一)组织保障机制。
     1、成立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
     2、成立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局牵头负责,宣传、法院、卫生、综治、公安、财政和财产保险公司等部门配合,选聘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纠纷调解业务的人员,成立医调会,由司法局局长兼任医调会主任,司法局一名副科级领导兼任医调会常务副主任。
     3、成立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调解中心为市司法局下设股级单位,与医调会合属办公,由司法局一名副科级领导(即医调会常务副主任)兼任调解中心主任,两名专职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内部调配。
     4、组建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库。由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数量不得少于5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由法学、医学专家库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调解员等组成。法学专家库、医学专家库分别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法学、医学专家库专家按患者病因专业类别实行随机抽调,参与纠纷调解
     5、设置调解场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市法院一楼店面,功能设置为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正式挂“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的牌子,刻制专用印章,配备基本办公设施,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调解流程及调委会组成人员等内容。
     6、健全医疗机构防控体系。市综治委调整充实医疗机构综治副院长,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责作用,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医患纠纷。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报警点(加挂保卫科牌子),加强医院及其周边治安管控,坚决打击“医闹”“掮客”,防止发生各类“医闹”行为。各医疗机构配齐配强医院保安人员,加强医院内部安全防范,及时制止患者或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的过激行为,同时,根据医疗机构实际,自筹资金,在要害部位、重点场所安装电子监控探头和入侵报警系统,加强内部安全防范,为医疗纠纷控制和调处提供证据保障。
     7、落实经费保障。医调会的正常经费及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增长,逐年予以提高。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标准和发放程序由司法行政部门协同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报请市政府确定后实施。当前启动经费,市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
   (二)保险责任机制。各医疗机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保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案、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构应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机制。
   (三)制度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如避免和预防医患纠纷的《医疗规程》、《医疗人员守则》、《医调会工作职责和调解程序》、《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应急处置预案》等,具体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医疗救助机制。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患者,在医疗纠纷处置赔付后,可视情实施医疗救助,既要保护医疗处置的公平性、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困难。要科学界定医疗救助的对象、标准、程序,使医疗救助成为处置医患纠纷的辅助性手段。设立医患纠纷救助中心,依托市民政局,由市财政核拨救助经费。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患者,经市医调会确认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由市民政局给予救助。
   (五)联动联席机制。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医疗机构各确定一位分管领导作为联络员,加强工作沟通和联系,并召开联席会议,互通可能发生医患纠纷的先期信息,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医院机构在医治患者时,发现患者是因打架斗殴受伤或不治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医患纠纷发生后,首先,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医疗机构,召集医疗机构有关医学专家对医疗行为进行讨论、会诊,了解患者医治过程情况,确定初步原因;其次,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召集医疗机构专家、患者家属及患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龙安开发区)的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司法所长、村居(社区)干部通报患者医疗纠纷情况,达成共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患者及其近亲属思想工作,同时对医疗纠纷作出初步调解;第三,在初步调解不成之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引导患者及其近亲属到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进行人民调解;第四,若人民调解不成功的,医调会要主动引导患者及其近亲属通过司法渠道予以解决。
   (六)司法保障机制。对情绪激动、作出一些过激行为的患者或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极力给予规劝,但对占据诊疗、办公场所,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调解人员,侵犯医务人员、调解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调解人员正常生活,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以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造成重大影响的,要给予警告直至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医患纠纷参与煽动闹事,并以此为职业敲诈医院的人员以及组织“医闹”的幕后组织者或“掮客”,市公安机关要及时收集证据,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七)责任查究机制。医疗机构发生责任事故的,将对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主管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黄牌警告或综治一票否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具有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保险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医患 意见        

  市直有关单位: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财产保险公司。
 抄送:市各套班子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太姥山管委会,宣传部、政法委、综治办。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2日印发